作者:佚名
唐代量才授官,选择人才的原则有四条:第一是身体标准,要求身体像貌丰满伟岸;第二是言谈标准,言语辞令雄辩公正;第三是书写,楷书法式道劲刚美;第四是判状,文辞条理优美通畅。凡通过吏部考试录取的称为“入等”,非常拙劣的称为“蓝缕”,未通过吏部考选而通过三篇文章的称为“宏辞”,通过判状三条的称为“拔萃”,选中的授予官职,既然靠书法作为艺业,因此唐代人没有不擅长楷书法式的;既然以判状为重要,因此没有不学习熟练的。而判状的语言一定讲究对偶整齐,现在流传的《 龙筋凤髓判》 以及《 白乐天集? 甲乙判》 就说明这一点。从朝廷到县城,没有不是这样,不读书、不善长文学就不行。朝廷辅政大臣每逢报告草拟一件事,也一定对偶几十句话,现在郑畋写的软书、堂判仍然留存着。世俗喜欢谈论琐碎的古代遗事,夹杂着诙谐的话语,被看成“花判”,那事实就是这样,不象现在的人提笔靠着书案,只签署一个字也可以。 宋朝初年还有唐代的遗风,经久就改变除去了。只是用身体相貌丰盈高大来取用人才,不能算妥善的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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