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佚名
前辈议论,有出于率然不致思而于理近碍者。张文潜云:“《诗》三百篇,虽云妇人妇子小夫贱隶所为,要之非深于文章者不能作,如‘七月在野’至‘入我床下’,于七月已下,皆不道破,直至十月方言蟋蟀,非深于文章者能为之邪?”予谓三百篇固有所谓女妇小贱所为,若周公、召康公、穆公、卫武公、芮伯、凡伯、尹吉甫、仍叔、家父、苏公、宋襄公、秦康公、史克、公子奚斯,姓氏明见于大序,可一概论之乎?且七月在野,八月在字,九月在户,本自言农民出入之时耳,郑康成始并入下句,皆指为蟋蟀,正已不然,今直称此五句为深于文章者,岂其余不能过此乎?以是论《诗》,隘矣。
前辈的议论,也有出于粗疏,思考不周密而情理不通的。张文潜说:“《 经》 三百篇,虽说是妇人、女子、小夫、贱隶所作,总之除非对文章精通的人写不了来,如‘七月在野’至‘入我床下’,以七月以下,都不说破,直到十月才说出蟋蟀,不是对文宣精通练达的人,能作出这样的诗句吗?”我以为三百篇中当然有所谓妇人、女子,小夫、贱隶所作的,至于周公、召康公、穆公、卫武公、芮伯、凡伯、尹吉甫、仍叔、家父、苏公、宋襄公、秦康公、史克、公子奚斯,姓氏分明出现在《 毛诗? 关难》 的大序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