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佚名
【原文】
包孝肃尹京日,有民犯法当杖脊。吏受赇,与约曰:“今见尹必付我责状,汝第呼号自辩,我与汝分此罪。”既而包引囚问毕,果付吏责状,囚如吏教,分辩不已,吏大声呵之曰:“但受杖出去,何用多言?”包谓其市权,捽吏于庭,杖之七十,特宽囚罪以抑吏势,不知为所卖也。
有县令监视用印。暗数已多一颗,检不得,严讯吏,亦不承。令乃好谓曰:“我明知汝盗印,今不汝罪矣,第为我言藏处。”此令素不食言者,于是吏叩头谢罪曰:“实有之,即折置印匣内,俟后开印时方取出耳。”
又闻某按院疑一吏书途中受贿,亲自简查,无迹而止。盖按院止搜其通身行李,而串铃与马鞭,大帽明置案前,贿即在内,不及察也。吏之奸弊,何所不至哉!
〔评〕“包铁面”尚尔,况他人乎!
译文 宋朝包拯(字希仁,即包公)为开封府尹时,有一个人犯法,要受到木杖鞭打背脊的处分。有位吏卒接受罪民贿赂,和罪民约定说:“见了令尹后,令尹一定会将鞭打你的公务交付我执行,你只管大声哀号,为自己找寻借口,我会想办法减轻你的罪。”不久,包拯命人带上罪犯,审讯完毕后,果然要吏卒鞭打罪民,罪犯就照吏卒所说的,不停地喊冤辩解,吏卒大声斥责说:“不要再多说了,还不赶快领杖刑受罚。”包拯认为吏卒卖弄职权,为了惩罚吏卒,就将罪民所要挨的棍子,挪了七十大板给吏卒,没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