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佚名
温之会,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,使医鸩之,不死,医亦不珠。
臧文仲言于僖公曰:“夫卫君殆无罪矣。刑五而已,无有隐者,隐乃讳也。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钺,中刑用刀锯,其次用钻笮,薄刑用鞭扑,以威民也。故大者陈之原野,小者致之市朝,五刑三次,是无隐也。今晋人鸩卫侯不死,亦不讨其使者,讳而恶杀之也。有诸侯之请,必免之。臣闻之:班相恤也,故能有亲。夫诸侯之患,诸侯恤之,所以训民也。君盍请卫君以示亲于诸侯,且以动晋?夫晋新得诸侯,使亦曰:‘鲁不弃其亲,其亦不可以恶。’”公说,行玉二十瑴,乃免卫侯。
自是晋聘于鲁,加于诸侯一等,爵同,厚其好货。卫侯闻其臧文仲之为也,使纳赂焉。辞曰:“外臣之言不越境,不敢及君。”
诸侯在温地盟会时,晋国逮捕了卫成公,把他押送到周,指使医生用毒酒暗害他,没有成功,医生也没有受到报复。 臧文仲对鲁僖公说:“卫君大概没有罪了。刑不过五种,没有用毒死的方法去暗害的。暗害就得避嫌疑。大刑是用甲兵讨伐,其次是用斧钺杀戮,中刑是用刀锯断肢,其次是用钻笮毁容,最轻的是鞭打,用来威吓百姓。所以用甲兵、斧钺杀死的在野外执行,用刀锯处死的在市、朝执行,五种刑法三个场所,这些都没有隐蔽地执行的。现在晋人毒死卫侯不成功,也没有报复医生,是想避去暗害的嫌▼